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
自证监会接手监管职能以来,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2014年8月,证监会先行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 私募基金监管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证监会的监管职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行的应对措施。否则将违反《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 创业投资基金监管规则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创业投资基金享有差异化监管规则。该规则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差异化的监管,旨在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
5. 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8日,***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并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设定合理的监管范围和要求,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等特殊类型的私募基金,制定了差异化监管规则,更好地满足了不同类型基金的监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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